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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资讯:同性婚姻是平等权利吗?

发表于 2017-06-22 14:07
  心理导读:婚姻并只不是私人的事,乃有其公共性的面向,政府及公私营机构都得承认结婚的人的法律地位,并且赋予他们额外的权益,故此涉及公共开支,如免税额、于移民配额上得到优先等。这些额外的权益都不是免费的,需要社会整体去承担,我们必须思考同性婚姻能否为社会带来极为重要的共善。    ---www.tspsy.com
 
心理资讯:同性婚姻是平等权利吗?

心理资讯:同性婚姻是平等权利吗?
 
  同性婚姻(linkisexternal)(下称同婚)这阵子再次成为台湾的热议话题,在2016年12月26日,立法院审议由尤美女等立法委员提出的《民法》修正案,将同性伴侣纳入法律正式条文当中,变相将同性婚姻立法,势必成为首个通过同性婚姻的亚洲国家。本文将探讨数个支持同性婚姻的常见论据,对这些理据提出理性质疑。
 
  I.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权吗?
 
  支持同婚的人认为实践基本人权是民主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笔者对此也深表认同,但同性婚姻真的是基本人权吗?《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六条第二款(linkisexternal)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linkisexternal)为婚姻作出相同的条件:「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第一款(linkisexternal)亦指出:「缔婚必须经男女双方自由同意。」这三份都是国际间广泛承认的「人权天书」,均为基本人权的准则,可是这三份条约却同时没有认定同性结婚成为基本权利。
 
  读者或许有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对应婚姻的条款写的是"menandwomen",而不是"manandwoman",可见这里对人数并没有限制。
 
  然而,我们可参照这几份公约其他条文,绝大部份的主体都是「人人」、「每一」、「任何人」,却在关于婚姻的条文特别指明是男女,可见编者们认为婚姻是异性之间的结合,明显此限制有其刻意性,否则直接写上「人人」便可以了。
 
  第二个问题是,于三份条款的英文版出现相关条款的英文版是"intendingspouses",而不是"manandwoman"[1],所以这三条条款不必然是排斥同婚的理据。
 
  然而,联合国也曾就翻译问题作出清晰的指引(linkisexternal),中文、英文、以及其余四种语言均是联合国官方语言,它们都有精准的翻译,同样具有法定效力,故此将这几条条文的主体理解为一男一女是正确的。
 
  第三个问题是,这三份公约都是几十年前的拟定的公约,在这个年代看来已经过时,不应只按当时的条文来理解,不能作为反驳的论据。
 
  首先,这种想法很危险,若我们认为每一条条文都过时,此例一开,当权者或会想尽办法将条文阐释成合符自己的政治利益,而沦为政治工具,从香港近期就立法会议员宣誓的人大释法争议(linkisexternal)可见一斑。
 
  其次,联合国在2012年刊物《BornFreeandEqual》(linkisexternal)第53页指出:
 
  根据国际人权法,国家并不须允许同婚,尽管如此,政府有义务保障不同性倾向人士免受歧视。
 
  欧洲人权法庭也第三次否定同性婚姻是人权。这些跨国机构似乎也有一个共识,就是通过同性婚姻与否通过同性婚姻与否,与基本人权上的平等与否没有直接关联。因为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权,国家可根据国情决定是否通过同性婚姻。
 
  因为以上原因,笔者不见得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权。既然不是基本人权,又何来平权?同婚平权看来只是一个未经证实的命题。当人们说:「支持婚姻平权!」其实已假设婚姻平权是一个平权议题,论证形式如下:
 
  1.我们应该支持所有平权议题(议题A、议题B,如此类推)。
 
  2.同性婚姻是平权议题。
 
  3.所以,我们应该支持婚姻平权。
 
  出问题的是第二条前提,为什么同性婚姻是平权议题?支持一方需要给大家一个合理理由去支持2为真。否则,这可让人质疑有否犯上「循环论证(circularfallacy)」的谬误,2:当我们质疑:「为什么同性婚姻是平权议题?」对方只答:「因为婚姻本身就应该平权。」支持一方并没有为2进一步提供理由,只是重覆声称2而已。因此,我们需要细心考虑「婚姻平权」背后的预设是否合理,是否犯上似是而非的谬误。
 
  II.通过同婚会影响别人吗?
 
  另一个支持同婚的理据是,法律上通过同婚并不会影响其他人,故此政府应容许同婚。
 
  可是,婚姻并只不是私人的事,乃有其公共性的面向,政府及公私营机构都得承认结婚的人的法律地位,并且赋予他们额外的权益,故此涉及公共开支,如免税额、于移民配额上得到优先等。这些额外的权益都不是免费的,需要社会整体去承担,我们必须思考同性婚姻能否为社会带来极为重要的共善(vitalcommongood)。若果同婚不是基本人权,社会就必定得针对同婚合法化的议题详细商讨双方理据,进行有实质意义的辩论,才适宜进入表决程序。
 
  婚姻有其文化及传统意义,社会必须就该议题得到相当共识,权衡各方理据再可作出表决。然而值得一提,民调固然有一定参考性,但要真正知道大众的实际想法,或许全民公投是一个好方法[3]。或许有人质疑:我同意这件事是公共事务,但为何要将同性婚姻诉诸公投,不能仅透过立法程序表决吗?
 
  首先,这里有必要作出澄清,笔者不认为一定要将同性婚姻诉诸公投,只是现在立委尤美女的计划中,似乎打算在没有公听会的计划下快速通过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对修正案的程序审查[4]。经反方在立院外抗议后才加两场公听会,倾听民意[5]。因此,笔者认为将同婚付诸公投似乎比立即修法好,至少可以令双方有空间进行实质辩论,而不是想快快通过立法程序,让公众对相关立法委员的决定有草率、「黑箱作业」之感。
 
  没错,我们可以将公共事务付诸公投,但不是每一件公共事务都要这样做,适合全国性公民投票适用事项,都应该是对社会影响深远的事务。[6]通过同性婚姻变相改变婚姻的法律定义,影响什广,也什具伦理上的争议,不单政府需要修改法律(单是条改跟「夫妻」相关的条文已涉及至少三百条[7]。),社会各单位都要就此配合这项法律上的改变,例如私人机构一定要为同婚者提供相关福利,教科书亦要更改婚姻概念的教育。因此,笔者认为公投是比立即修法更为可行,亦不会被滥用的做法。无论结果如何,另一方都必须基于民主原则而接受[8]。
 
  III.通过同婚的逻辑后果
 
  很多人指出,反同婚人士认为「同婚合法化后必然导致乱伦[9]、多人婚姻及其他多元家庭合法化」是犯上滑坡谬误[10],是为了反对同婚而刻意将同性婚姻立法的后果严重化了。然而真的是如此吗?让我们重新看看有关的论证。
 
  首先,绝大部份支持同婚人士认为只准异性结婚,是对同性恋者及其他性倾向的人是歧视。如果我们因为平等及自由恋爱原则而认为同性之间可以结合,基于这项原则,若果我们不认为三人之间可以结合,是否歧视他们、对他们作出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基于相同原则,四人结合、父/母跟子/女结合(或子女间结合)也因公平原则而必须立法。否则,不是歧视、剥削他们拥有基本人权的自由(同婚支持者的口号),就是有另外一些原则,指出同性结合与其他结合方式有不同的地方,以致给予不同结合方式有不同待遇。订立额外原则予三人结合等结合方法,说到底也是另一种歧视,为何同性间的结合该得到特别的考虑?
 
  或许从一些想与自己成年子女结婚的父母看来,支持同婚者不是自私地只想到同性恋群体的利益而忽略其他性小众的需要,就是刻意隐藏议程,逐步达到自己的政府利益。[11]笔者是基于平等及自由恋爱原则而推论,支持同婚者逻辑上已蕴含支持其他类型的结合,支持同性婚姻的哲学家如RalphWedgwood(linkisexternal)也同意支持同婚的论证也同样适用于多人婚姻[12],而不是常被错误理解或错误应用的滑坡谬误。
 
  IV.宗教理由的公共性
 
  最后一个常见的挺同婚人士不满意反同婚人士的理由,就是部份宗教人士强加他们的教义于其他人身上,指责他们是想重返政教合一的舞台,将宗教价值观凌驾政治,以及其他人的价值观。因为他们认为同婚违反他们的价值观,使得同性之间不得结婚。宗教人士真的是那么霸道吗?他们在社会的公共地位应该是怎样的?让我们看看以下两点。
 
  第一,宗教人士也是公民社会(civilsociety)的一份子,是多元社会上多元之中的一元,他们的份额不多也不少,他们投票时,无论你是宗教人士、无神论者、同性恋者等等,你都能够有一票,不多也不少。同样,在公民社会中,无论是你宗教人士或同性恋者或其他身份认同的人,也应有权利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纵使你多么不同意也好。
 
  因此,在同婚的议题上,若某人只是对社会议题表达不同意见,并不足以构成「强加」的罪名,极其量都只是因声音较大而衍生较大的政治力量及议价能力,争取自己认为合理的价值,这正好合符民主精神。同样地,支持同婚人士不正是一样吗?若果政府因社会支持同婚人数较多而通过,异见者又能否指责同婚支持者「强加」自己的「平权」价值观于别人身上?
 
  第二,有人认为宗教理由不是好的理据反对同婚,因为不是人人认同某宗教的教义。若我们将该命题去背景化(decontexualize),其普遍命题变为「宗教理由不是好的理据支持或反对某一公共政策」。笔者不在此详细证成宗教理由的公共性,笔者希望大家试想一下,若基督徒因为跟从《圣经》「…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应当爱人如己」等,认为应多多关顾流离失所的穷人,至少让他们得到最起码的衣服、食物和居所,不知挺同婚人士会否也因为这些基督徒诉诸宗教理由而行公义、爱别人,指责他们不要将宗教理由「强加」于其他人身上,因为这样等于政府认同圣经而来的价值观?或者至少应该是从世俗人文主义而来的「公义」、「仁爱」?
 
  若不,持此理据的挺同人士必须解释这是否双重标准:只对自己不认同的价值观赋予「强加」罪名,却对自己认同的宗教价值观视若无睹?何况,宗教理由也是一种理由,市民可凭自由意志决定是否认同宗教理由,你可以不认同宗教理由,但若然从根本上拒绝,认为它是次等的,我想这才是对宗教信仰的歧视。
 
  有些人会反驳,反对同性婚姻正正突显宗教人士不一致的地方,一方面主张「爱人如己」,另一方面却不爱同志,歧视他们。我认为要了解不一致之处的来源是什么,以致有些人会觉得造成同性伴侣身心压迫是教义上的问题。
 
  第一个可能性是有人将圣经(以基督教为例)的教导极端化或曲解,例如「只要你是同性恋者就要下狱,上帝是不会爱你的」、认为同性恋行为比其他罪更为恶等。但这些不都是圣经的教导,却因各种原因而被支持一方拿作论点,认为反方的都是不理性,盲目遵守宗教条约。
 
  第二个可能性是支持方误解了宗教人士的意思,将「政治议题」及「人」混为一谈。例如某人不认同同性婚姻,不代表我不爱你这个人、反对你整个人。就如某人不同意他的伴侣吸烟,但不代表某人不爱他的伴侣,也不代表某人反对他的伴侣整个人。我们要弄清楚反方反对的是作为政治议题的同性婚姻,而非作为人的同性恋者。
 
  所以,笔者认为要了解同志被压迫的真正原因是什么,若果教徒的行为真的造成同志伤害,那当然是要诚心道歉及改变态度。但若仅仅是不同意某一政治议题,如同性婚姻,是基于合理原因,那就不能算是歧视及压迫。如果某教徒只是不同意一个影响同志的议题,就说某教徒让同性伴侣遭受身心压迫,笔者认为这个批评并不合理。
 
  V.总结:同性婚姻,何去何从?
 
  本文提出了几个对挺同婚理据的误解,笔者认为挺同人士应就这些质疑提出合理辩解:1)为何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权;2)为何具公共面向的同婚议题不影响其他公民;3)基于公平及自由恋爱原则,挺同婚人士是否也同意亲人婚、多人婚姻等合法化?若是,挺同人士应诚实交待;及4)既然不是「强加」,为何宗教人士不能恰如其份,作为公民社会的一份子就公共议题表达意见?
 
  笔者认为民主社会的最大好处就是言论自由,在社会议题上容许不同意的声音,与异见者进行商议(deliberation),而不是制造负面标签予异见者。每每给异见者及质疑同婚的人扣上歧视的帽子、「恐同(homophobia)」的标签,并不能促进公民进行商议。笔者希望藉着对挺同婚论点的质疑,使整个讨论更立体,一起理性讨论同婚的正反论证。
 
  作者:Taylor香港人,基督徒,深感现今社会与信仰存在鸿沟,也有一定程度的误解,希望以理性回应社会议题。
 
  参考文献
 
  [1] 英文版本《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六条第二款这样写:Marriageshallbeenteredintoonlywiththefreeandfullconsentoftheintendingspouses]
 
  [2] 循环论证,或作窃取结论,根据思方网(linkisexternal),窃取结论「即一个原本要被论证的命题早已在前提中被假定为真。」
 
  [3] 不要忘记在英国脱欧前的民调、美国大选前的民调结果都与公投及选举后的结果成了反差,尤以后者为什。
 
  [4] 详细立法程序图,可参阅公民国会监督联盟(linkisexternal)提供的资料。
 
  [5] 可参阅风向新闻在2016/11/17的这篇文章(linkisexternal)。
 
  [6] 可参阅财团法人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linkisexternal)及空中大学(linkisexternal)的文章。
 
  [7] 可参阅DailyView(linkisexternal)的文章
 
  [8] 近来也有人提出另立《专法》,取代更具争议性的《民法》修正,作为是次议案的第三条路。反同婚者认为这是一个折衷方案,让同性伴侣在不重新改变对婚姻的定义下得到有关权益;有些支持同婚者认为这专法给同志低于民法的保障,视同志为次等公民,是另一种歧视。但立专法似乎能为正反两方立下交叠共识,能让同志得到相当保障之余,又不会改变婚姻的定义,或许是这次「平权」争议中较可取的方案,在讨论或公投中较能得到民众的支持。
 
  [9] 更政治正确的名称是「亲人恋」、「亲人婚」,我在这里主要讨论的是作为公共事务的「亲人婚」。
 
  [10] 其论证如下:(前提一)如果A导致B,B导致C,…,Y导致Z;(前提二)A;(结论)Z。
 
  [11] 较详细的论证可参考这段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aV7Fb4sTgM(linkisexternal)
 
  [12] "TheFundamentalArgumentforSame-sexMarraige(linkisexternal)",1999,p]242
 
  (文/Taylor | 来源/哲学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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