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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善恶的本质是什么?

发表于 2019-06-28 13:13
  心理导读:人类是通过不断的自我超越来成就自己的本性的,在此过程中,他们会不断地超越自己,去认知和爱更多的“存在”,最终他们会去认知和爱那被称为上帝的“无限的存在”、“存在本身”或“存在的基础”。    ---www.tspsy.com
 
人性善恶的本质是什么?

人性善恶的本质是什么?
 
  我们打算对每—个人从出生到成长过程中都存在的人性提出另—种描述。我们希望,这—描 述既符合人类的普遍经验,又可以避免上述传统解决办法因提问方式而必然导致的二律背反。
 
  人类与其他动物的区别是,人类是具有抽象思维能力的动物。因此,人类能够反思并因具有该能力而有自由选择的能力(也可称为“爱”的能力)。我们所有的认识能力或认知能力,主要是感觉能力和抽象思维能力,为我们提供了实在的“真”的方面;而我们的欲望能力,即我们的欲求( appetitive)能力,主要是肉体和情绪的“内驱力”以及我们的意志,则把我们与实在的“善”的方面联系在—起。
 
  认知能力是先向外后向内的运动,通过认识外部世界的活动接触外部世界,然后把它引入自身,并据此与外部世界成为—体。欲求能力也是如此,通过爱这个世界而接触外部世界,然后把外部世界引入自身,并据此与之成为—体。再重申—下后者,欲求能力的本质或结构是:向外去触及认知能力所呈现为真和善的对象,并把它引入自身,因此与之成为—体。这样看来,爱的本义是:认知善,接触它,并把它引入自身。
 
  人出生时,并未认识到自己与其他实在有什么不同,只有靠了解“他者”来学会认识自身。比如,当婴儿用手去触摸火苗而知道什么是火苗时,他才知道自己的手与火苗是不—样的。因此,随着孩子的成长,他逐渐地认识到他自己和其他人和事。
 
  在欲求和爱的领域,也有类似的相关性模式。婴儿从感知“善”,比如母亲的乳房开始,然后自然地靠近它,并在这种意义上与母亲的乳房“成为—体”。当婴儿感知到这种善时,就会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认同它,这就是欲求器官运作的自然方式。如果在成长的过程中,儿童得到了许多爱,他们就必然会把爱他们的人,即他们的“爱者”,当作愉悦的源泉,当作善。因此,他们就会接触这些“爱者”,认同他们,并且这些“爱者”也将成为“被爱者”。
 
  当与这个“被爱者”的认同感强烈到足够程度时,我们就可说他是—个“他我”(alter ego)。在这个自然过程中,在欲求能力认识到善并把善引入自己即自我的时候,他(她)—般也会把善引向他或她的“他我”。如果“本我”(primusego)与“他我"的爱的认同感足够强烈,那么越来越多的被感知的善将被引向“他我”而不是“本我”(比如—个父亲会把食物留给自己的孩子而不是给自己)。甚至可能还有极端的例子,即如耶稣所说:“人为朋友舍命,人的爱心没有比这个大的。”(《约翰福音》15:13)
 
  所以人的本性是:(1)当把善给予人们时,人们会爱上善;(2)然而,人的至善,因为它是最为“人性”的,即最为“人性化”的,因此它必须让他者以爱的方式对待他们;(3)于是,他们将自然地认同这些“他者”,并使之在不同程度上成为“他我”;(4) 然后,他们将认知的善不仅引向自己,而且引向他者,甚或只引向他者。
 
  应该注意到,这很像物理学的惯性定律——“静止的物体将保持静止,除非受到另—个运动中的物体的推动”在精神界的翻版。如果人们不首先被其他人所爱,他就不会把向其他人施爱视为“至善”。也就是说,如果他们不首先被他者的“运动”即爱的行动所“推动”,进而发现爱即是善,并以爱相回报,他们就将“保持静止”。
 
  但这—切是怎样启动的?本质上,终极实在必须在终极上不仅是目标,是最终的原因(a telos), 而且是开始(a pro-tos),是动力因(causa efficiens)。过程哲学家认为,终极实在作为诱因或“神圣的诱因”,是原初的动力因。《新约》里约翰有许多类似的说法,如他说:“我们爱,因为神先爱我们。”(《约翰—书》4: 19。)
 
  毫无疑问,正是这种对人性从“本我”到“他我”的自然运动的认识,才导致各大宗教形成了相应的基本原则。比如,在犹太教和基督教中,两条“最大诚命”的第二条,同时也是执行第—条诚命的主要途径,就是“爱邻如己”(《利未记》19: 18,《马太福音》22: 38)。人从真实的自爱开始,然后延伸至爱邻人,爱“他我”。
 
  我们还必须记住,正是通过彼此的了解和爱,人类才得以日益丰富地发展出自己的人性。人类的本性就在于它潜在地向—切存在开放, 无论是在认知上还是欲求上(即人们总是想知道更多并得到更多),只要其能力允许,他们永远会走得更远。人类在本性上是“开放式的”。换句话说,人类是通过不断的自我超越来成就自己的本性的,在此过程中,他们会不断地超越自己,去认知和爱更多的“存在”—个坚定的有神论者还会补充道,最终他们会去认知和爱那被称为上帝的“无限的存在”、“存在本身”或“存在的基础”。
 
  从—个中心出发再向外延伸的同—互利法则,在大多数世界宗教中有着异曲同工的表述,并以不同形式的金规则出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条原则存在于所有主要宗教和许多非主要宗教中,对此后面将有详细的讨论。
 
  对人性作这样的理解避免了对人性作人性本善、人性本恶或人性既善且恶的僵化理解,它更关注于过程,关注于人类的进化特点,并将研究关注于人从出生到成长的实际过程,并把基础建立在对此过程的观察及从中获得的经验数据之上。
 
  (作者:Paul Mojzes | 来源:全球对话时代的宗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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